m6米乐在线入口甲县政府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关于同意取缔甲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排污的批复》文件,文件中明确由甲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在该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的取缔关停工作,但没有制定停产补偿的相关文件。甲县环保局关闭了A企业的排污口,A企业于2014年开始正式停产。A企业在其经营场所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之前,已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被关闭前持续正常经营米乐M6官方入口。2018年,A企业向甲县政府投诉,申请对其按照国家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或者迁址另建,免除关停未经营期间的税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甲县政府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关于A企业等五家企业投诉问题的结案报告》,结论是“决定用司法途径解决投诉问题”。
A企业于2020年7月20日向甲县政府提出《搬迁补偿申请书》,要求甲县政府履行职责,对A企业以企业征收形式给予货币补偿,但甲县政府未予答复。2020年11月9日,A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甲县政府辩称:①关闭A企业的排污口符合法律规定,且A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早已超过起诉期,法院不应受理。②饮用水受益地区为乙县,与甲县没有关系。根据《环境保》第31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需要补偿,应当由乙县政府予以补偿,甲县政府没有补偿义务。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第66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A企业要求甲县政府履行职责,甲县政府未予答复,A企业向法院起诉甲县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企业提起诉讼未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和《行诉解释》第66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2个月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A企业于2020年7月20日要求甲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甲县政府未予答复,A企业于2020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在甲县政府收到履职申请2个月期限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
甲县环保局为被告。甲县环保局是经甲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关闭A企业排污口行为,根据《行诉解释》第19条的规定,A企业对关闭企业排污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应当以实施关闭行为的甲县环保局为被告。
甲县政府拒绝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环境保》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甲县政府是生态保护地所在地政府,其负有行政补偿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甲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关闭A企业的排污口,属于撤回行政许可,负有补偿职责。
A企业的征收补偿请求不能成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第1款和《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对于A企业的排污口关停应视为撤回行政许可,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进行的补偿是行政许可撤回补偿。本案中厂房、土地、设备仍为A企业所有,并没有发生企业征收的法律关系,不能按照企业征收进行补偿。
应判决甲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第1款和《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甲县政府应当对A企业的损失予以补偿。根据《环境保》第31条的规定,甲县政府应当制定关停企业的补偿标准但没有制定,对于A企业的财产损失,法院不宜直接作出货币补偿判决,而应判决甲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