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app下载据相关数据统计,每年有220万人会选择回乡建别墅。但农村宅基地政策不断更新,说临到要建房才发现宅基地政策有变,一时间焦头烂额。所以今天就整理了这篇关于农村宅基地的13问,大家对宅基地包括自建房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提出,小编会逐一回复。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米乐M6官方入口。
《民法典》第262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 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 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 178 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2016 年12月,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 的,分别由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可代 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镇、 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 村 土 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 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 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期限; 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 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 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 土地管理法修 订为标志,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年《宪法》 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二阶段。1982年2月, 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 1997年4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形式提出“一户一宅”的要求。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 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阶段。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2014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第四阶段。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体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进入规范管理的新时期。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了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国共33个试点县。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2013 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 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是: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 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两探索、两完善”,即: 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熟经验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体现。 但是,由于试点的时间短、内容不足、覆盖面小,改革探索还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 ”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点。 ”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牵头制定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审定后将部署开展。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及其下属子公司国材(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针对于乡村别墅、独栋别墅、联排别墅以及民宿文旅产品,自主研发了钢结构镶嵌式绿色节能建筑体系,以高强、快装、易装、耐用为设计理念。该体系是由钢结构与镶嵌式组合墙体紧密结合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将房屋拆解为六大基础模块,分别为:基础模块、装配式钢结构模块、墙板模块、外墙保温及装饰模块、楼板模块屋面模块,经多个项目不断优化,目前已形成综合成本具备价格优势且性能优异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体系成套解决方案。
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成立于1956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建材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建材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的具体执行单位。
中心植根于建材行业,承担着中国建材行业国际产能合作平台和流通产业链建设与运行工作,致力于推进与带动我国建材行业标准、设计、技术、产能、施工、装备、投资的全方位输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中心目前主营业务板块有:产业投资开发、装配式建筑体系研发与应用、建材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国际产能合作米乐M6官方入口、大宗商品贸易、行业科技服务、楼宇经营管理等。
国材(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目前主营业务有:装配式建筑体系研发与应用,装配式房屋及大宗进出口贸易;国际认证检测;国际绿标碳足迹、EPD报告、全生命周期评估;国际产能合作基金与境外投资、落地仓园区建设等。作为中国建材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的具体执行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着眼于跟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步伐,引领中国建材优势产能“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