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师资格考试中,科目一《综合素质》包括职业理念、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文化素养、基本能力五个模块,法律法规主要考查的题型为选择题,8题共计16分,主要考察学生和教师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还有一些与教育相关法律的原文规定。
我国法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的强制性。同样,依此而推,教育法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法律相同的特征,也具有强制性。
而教育政策则在这一点上与教育法相区别,教育政策是指我国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文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指导性,指导未来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但是并没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特征。只有在教育政策进一步上升为教育法律后,才会拥有强制性的特征。
首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种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其次,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依旧担负有使未成年人接收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此义务。即使是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由于各种原因而离婚了,但是对未成年人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的人依旧是亲生父母,无论父亲与何人再婚,无论母亲嫁往何处,都要对未成年人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
再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担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的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故而考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的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而不是学校。
第一,“处分”与“处罚”制裁的对象不同,“处分”制裁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而“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法律的公民;
第二,做出“处分”与“处罚”决定的主体不同,做出“处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所在的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而做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采取的制裁措施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米乐官方网站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故而,考生在做单选时候米乐官方网站,要对这两个词汇进行有效区分。
在教育法律中会考到在什么情况下违法者负有刑事责任,或者违法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时候负有什么责任,这时候,考生只要注意一点就行,一旦考题中出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那一定是负有刑事责任,具体损失多少算是“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多少人伤亡算是“人员伤亡”我们不必对此进行精确界定,我们在考试中只看关键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看到关键词,那一定是负有刑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中这样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侵犯受教育者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那么申诉与诉讼有什么区别呢?
在教育法中,考生可以直接这样理解,申诉是教师或者受教育者对学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的,而诉讼则是教师或者受教育者对在学校中产生的事故或者对学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司法机关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招用标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一款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五)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到2020 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节选)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