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官方网站米乐m6官方网站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01.25 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2020.01.25 广东省(仲裁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粤仲院[2020]1号 2020.01.24 福建省 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1.29 厦门市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 2020.01.30 武汉市 武汉市人社局联合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武汉企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2020.01.29 山西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1.30 河南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2020.01.26 河北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0.01.31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复工时间 文件名称/文件号 发布时间 北京市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2020.01.31 上海市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01.27 重庆市 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1.28 浙江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01.27 江苏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 2020.01.28 安徽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01.29 江西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 2020.01.29 广东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2020.01.28 福建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2020.01.29 山东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山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印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 2020.01.29 河北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 2020.01.30 河南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场新闻发布会 2020.01.31 湖北省 不早于2月13日24时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2020.02.01 吉林省 不早于2月2日24时前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01.27 西安市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 2020.02.01 山西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2020.02.01 云南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 2020.01.28 内蒙古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 2020.01.30 辽宁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01.31 广西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2020.02.01 贵州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020.01.30 厦门市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厦门市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生产的通知 2020.01.29 陕西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消息 2020.02.01 湖南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01.31 安徽省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01.29
全国各省市疫情隔离期间工资处理文件汇总文件内容 文件依据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照发。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的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全国各省市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处理文件汇总地区 停工、停产当月工资支付 停工、停产次月工资支付 文件依据人社部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 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七条 天津市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 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 重庆市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 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江西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全国各省市促进企业发展和减税政策汇总地区 政策内容 文件依据 北京市 1、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简化外汇办理手续。2、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加强医疗费用保障,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3、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4、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园落地,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5、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北京市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指导规范用工管理,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提供在线免费培训,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上海市 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3、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 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强化保险保障作用,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延期申报纳税,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融资担保支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优化企业服务机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州市 1、加大金融支持: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2、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3、减轻企业负担: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税费,延期交纳税款,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山东省 1、强化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实施风险补偿政策。2、减轻税费负担:减免相关税费,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3、降低运营成本: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加大创业担保扶持力度,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4、加大稳岗力度: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优化补贴办理流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 1、稳定职工队伍: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2、减轻企业负担:延期缴纳税款,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优化退税服务,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3、加大金融支持:确保中小微企业量增价降,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4、完善政策执行: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 1、加大金融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2、减轻企业负担,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3、稳定职工队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4、强化要素保障,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加强煤电油气供应,保持物流畅通。5、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加强防疫药品及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6、优化提升服务,深入推广“一网通办”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建立专班推进机制,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优化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法律援助。 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波市 1、社保方面: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2、金融方面:提出地方银行法人机构信贷支持政策,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减免3个月利息。3、财税方面:调整定额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4、外贸方面:提高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5、房租减免方面: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宁波市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福州市 1、优化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2、做好企业服务:减免中小企业房租,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延期交纳税款。3、稳定用工队伍: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稳就业奖励。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 1、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2、扶持实体企业渡难关: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可延期缴纳税款,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3、以扩投资为重点稳需求: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将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4、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企业或居民,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莆田市 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不少于10亿元的紧急融资额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其他行业房租减半。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购置的设备予以加大补助力度。 莆田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 广东省 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加强防疫指引,落实复工条件,统筹做好防护,拓宽招工渠道。2、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援企稳岗补贴。3、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加大技改资金支持,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4、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强金融纾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优化企业小额服务,优化企业征信管理。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 广东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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