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官方网站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诉求多指向就业保障等问题(2)
栏目: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3
 米乐m6平台官方版米乐m6平台官方版众所周知,针对群体性抗争活动这类经验现象,国际学界并不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表述,所使用的相似性概念有集体行动、集群行动、社会运动、抗争、、、等。我们是否能直接使用后类概念来指称当今中国的民众聚众抗争行为呢?为此,有必要对这些家族性概念进行比较,以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  先来考察我国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表述。1994年5月3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米乐m6平台官方版米乐m6平台官方版众所周知,针对群体性抗争活动这类经验现象,国际学界并不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表述,所使用的相似性概念有集体行动、集群行动、社会运动、抗争、、、等。我们是否能直接使用后类概念来指称当今中国的民众聚众抗争行为呢?为此,有必要对这些家族性概念进行比较,以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

  先来考察我国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表述。1994年5月3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紧急治安事件”分为如下七大类:[1]非法集会;[2]聚众包围、冲击党政机关、重要部门和机构;[3]聚众包围、冲击要害单位;[4]聚众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5]聚众哄抢;[6]大型文体商贸活动中聚众滋事,聚众械斗;[7]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其他紧急治安事件。

  2000年4月5日,国家颁发《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其第2条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外延包括10大类行为:[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2]集会、、和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市;[4]非法组织和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上述两个文件均将“聚众”、“非法”的行动作为其主要的内涵特征。2004年中央两办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则将“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明确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与此前两个文件相比,尽管继续肯定其“聚众”、“非法”属性,但更明确地将其限定为“人民内部矛盾”,以与反政权类的、和等活动相区分。由此可见,按官方的说法,“群体性事件”是非法的聚众性治安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它是指那些非法但不反体制、聚众但非组织化的民众抗争行动。

  学界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讨论则有较大分歧。有研究者采纳官方的表述,如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3]提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发引起的,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等集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甚至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的对峙状态”。有人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关心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群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行为。[4]有研究者则认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等表述都过于中性,不能反映群体性事件的非法性质,主张使用“群体非法事件”的表述,并提出以“人员规模10人以上”、“具有一定的违法事实”、“具有一定危害程度”为构成要件。[5]在多个学术会议上也曾有多位研究者认为,“群体性事件”仅是中国政府的表述,体现着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难以成为、也不应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来使用。[6]

  不过,就当下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的经验实践看,笔者认为,使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仍有其合理性。理由如下:

  其一,在西方学界曾广为使用的“集体行为”、“集群行为”[7]或“聚众行为”[8]尚不太适合于中国语境。一则因这些概念均内含有强烈的组织性色彩,而当今中国民众的抗争行动往往去组织化或隐组织化;二则因这些表述的外延过广,并不特指民众的抗争行为,聚众性的生产、生活等均在其列;

  其二,“社会运动”尽管指向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寻求或反对某些特定社会变迁的体制外行为,但它也强调高度组织化、并有一定时间长度(运动周期)。这也不合当下中国民众的抗争行动实际。学者们一般认为当今中国民众的抗争行动尚属“前社会运动阶段”;

  其三,与、之类的、反政权行动不同,“群体性事件”的表述能将群体性的、罢市、集会、、、和等活动涵括在内。这些活动中的多数,在西方国家一般被视为合法行为,但一旦越出边界就可能成为非法行为(如)。但在当今中国,这些活动一般被视为非法行为,尚待制度化、合法化。

  因此,“群体性事件”的表述实能切合当下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的情境,作为一种表达行动,它非法但不反体制,聚众但非组织化。笔者以为,作为反映民众聚众性抗争活动的概念,群体性事件是指发生在民众与民众之间的群体性冲突、尤其是民众与政府和官员的抗争性互动,包括各类群体性的民间械斗、维权抗争及事件。显然,当民众抗争呈现有组织化、并被制度化和正常化,它就成为国际学界意义上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或“抗争”。

  对群体性事件类型学的讨论,人们往往注重横切视角,即对当下或每一个阶段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切面分类。实际上,纵向视角的历时性分类同样值得重视。站在历史变迁的长河,往往更有助于我们对当下事务的认知。这里,笔者试图从纵横视角对群体性事件的类型进行初步讨论。

  已如前文所述,作为中国本土特色的“群体性事件”,与西方社会科学中使用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概念均有相异之处,但这并不排斥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理论作为分析视角与方法的工具性价值。这里,在讨论国内群体性事件的类型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西方理论对民众抗争行动的分类方法。

  在西方学界,对民众抗争行动有众多的分类,但一般认同于“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的三分法。赵鼎新教授认为,所谓集体行为,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体制外行为;所谓社会运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某些特定社会变迁的体制外行为;,则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体制外行为。这些行动有一个共同点,即强调集体行为、社会运动和是一种体制外行为,从而与选举、政府会议和官方集会等体制内行为相区别。[9]当然,这三种类型的民众抗争之所以被分立,除了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和意识(自发或组织)不同外,更与其目标诉求不同相关:与集体行动未必具有强烈的特定目标不同,社会运动和均有十分明确的特点目标,前者强调一般性社会变迁,后者则要求有和社会方面的根本性改造。也就是说,这种三分法的主要标准,一为行动的组织及其意识,二为行动的目标诉求。

  此外,还有其他分类的方法。如布鲁姆(Blumer)将民众集体抗争行动分为另外的三类:一是普通社会运动,计有劳工运动、青年运动、妇女运动、和平运动等,这类社会运动发生的背景,乃由于人民的评价有变化而形成,此一变化趋势即为新文化趋势;二是特殊社会运动,即一具有十分明显目标或目的而力求其实现的运动,它是多种不满、希望及企求,先由普通社会运动引起动机,再集中此一动机于某一特色目标后的结晶,如反奴隶制运动、改造运动与运动;三是表现社会运动(express social movement),并不企图改变社会秩序的制度或其客观性,而为其内心压力及不安的发泄,但也可能变为固执化,亦可能对于个人的人格及社会秩序的特性造成重大影响,如宗教运动及风尚运动。华斯(T. With)认为,民众抗争活动的分类极为困难,第一个困难在于任何社会运动的性质都不是单纯的,第二个困难是运动本身与外界的关联,第三个困难是同类的运动其强调的地方并一定相同,运动开始后性质全变。因此,这种分类必须注意到这三个困难。此外,还应当注意运动本身的互动、参与者特性、运动的价值、运动的力量等。据此,他将民众抗争分为四类:有党徒运动,无党徒运动,特殊运动,运动。杜拿与纪利安(R. H. Turner and L. M. Killian)则主张分为十类:一是价值取向的社会运动,如劳工运动;二是控制运动,如运动、民族运动、宗教派系运动等;三是运动,如宗教运动、小政党运动等;四是参与取向的社会运动,如弥赛亚运动、经济挫折与消极的宗教改革运动等;五是迁徙运动,如都市迁徙、异国迁徙等社会运动;六是表现运动,如宗教类型、颓废表现、消极表现等社会运动;七是理想运动,如主义运动、父神王国等社会运动;八是权利运动,如民权运动、女权运动;九是运动,如法国大、苏俄、古巴、美国的黑人运动等;十是抵抗运动,如美国的三K运动、黑白合校抵抗运动、抵抗家庭计划运动等。[10]

  林林总总的分类,皆各有其利弊,但关键在于其所选标准的科学性和包容性。李长贵在《社会运动学》中提出:“虽然各种社会运动的形态都可以单纯地标示出,但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的原因与目的,构成运动错综复杂的现象。社会运动的分类,原则是:第一,由运动的目的作为依据,研判运动的动向;第二,由运动的组织为依据,研判其演进;第三,由地域或民族为依据,研判其性质。”(11)

  梯利在对法国和西欧数百年间民众抗争变迁的考察中,曾提出从“竞争型集体行动”经过“反应型集体行动”再到“主动型集体行动”的演变以及从“地方性”到“世界性”抗争手法变迁(12)等主张,较好地勾勒出西方国家民众抗争行动及其类型的演变。有学者曾考察宝岛数百年来的民变状况,发现其具有三个明显不同的阶段性特征:1652-1865年,早期的移民垦殖期为传统民变型,其目标在于“反抗官僚特权”以维护移民的生存机会;1865-1918年,从传统到近代的过渡型,其目标为“抗拒日本帝国主义保家卫乡和保障既有之经济利益”;至于1919-1937年日据时代下的人民反抗,则属近代形态的反殖民传统运动,虽有民族主义的反抗意识,但更根本的是“揭露殖民体制的剥削本质,争取原住民平等合理的待遇”。(13)那么,祖国近现代以来的民众抗争行动有何类型变化呢?

  遗憾的是,对近现代以来的民众抗争尚缺乏长时段的纵贯性研究。但在为数不多的短时段研究中,已有一些值得重视的发现。在对改革后20余年间江西农民抗争行动变迁的考察中,笔者曾发现,农民行动出现了“三部曲”的变化,即:在90年代初期以前,农民多采取和平的“沟通性”行动,以单个人的信访为主;进入90年代中期后,越来越多农民采取“将事情搞大闹大、惊动上级”,以施加压力为特征的迫逼(施压)性行动,如集体(越级)、围堵、冲击等行动;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一些农民中间,暴力抗争的对抗性行动也已出现,行动者已未必相信问题能解决,以致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采取打、砸、抢、或泄愤、等行动。(14)这里,强调的是民众行动手法变化的功能类型。于建嵘对衡阳农民近20年来抗争的考察发现,其维权抗争活动也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归结为“日常抵抗”形式;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形式;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已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这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性抗争。依然是当地农民抗争的最重要形式,但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抗争,如宣传、阻收、诉讼、逼退、、骚动等。(15)他突出了抗争手法变化的性质类型。赵树凯的研究也发现,在乡村冲突中农民的组织方式越来越具有现代特色,新型的农民利益表达组织和表达渠道正在萌生,传统形式有所褪色。体制内抗争依然是农民的主导行为特征,但体制外行动(如暴力抵抗)也明显增加。(16)他着重于农民抗争的组织和合法性特征。应星则认为,近些年乡村抗争的变化,在目标上表现为,从以税负问题为中心过渡到以土地问题为中心,从有关实际的利益侵害问题扩展到有关潜在的利益侵害问题;其动力则从以往的理性主义色彩转为更多的机会主义色彩;在机制上,出现了抗争手段多样化、组织方式快捷化、资源动员开放化、抗争边界离散化的特点。(17)

  在总结过去三十年间国内群体性事件的变化中,刘能发现有三次大的集体行动浪潮,分别与精英行动者(以1980年代的大学生为代表)、首属弱势群体(以1990年代的下岗工人和抗交税费的乡村居民为代表)和利益攸关的地域共同体(以2000年以来的城市业主和城市化进程中遭遇强制拆迁和征地的城乡民众为代表)的行动意愿和行动策略选择直接相关,当前的群体性事件表现出世俗化、基层化和暴力化的趋势。(18)有学者认为,当前群体性事件已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向:在实施主体上,由特定群体到不特定多数人;在发生区域上,从村落社区到城市社区;在诉求目标上,从利益表达到不满宣泄;在动力机制上,从压迫-反应到不满-刺激-攻击;在策略技术上,从依法抗争到暴力抗争。(19)

  对于近30年来国内群体性事件演变的总体状况,尽管缺乏长时段的全国性系统数据,但无论来自学界的研究,还是中央部门的调查,(20)大都认可这样的研判,即: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规模不断扩大,民众行动的方式日趋激烈,民众行动的联动性程度越来越高,参与者身份日益广泛,涉及的社会面广。换个视角来说,这些变化也正是群体性事件历时变迁的类型特征。

  在2006年前,国内学者甚少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自觉的学理性分类,研究者一般仅以行动者身份或地域来分类,如称农民、个人、学生的群体性事件,或农村、城市的群体性事件。另类的讨论仅有:王战军曾从“矛盾属性”、“发生根源”、“参与主体”、“表现形式”、“处置方略”五个纬度对群体性事件作了划分;(21)王来华与陈月生从“参与主体”、“事件本身是否带性质”、“事件的规模大小”三个纬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22)于建嵘在2007年的一个会议上感叹“当前学界很少有研究对群体性事件作专门明确的分类”,为此,他试图根据参与者的身份特征及所指向的目的、事件发生机制、发展逻辑及社会后果等方面,将群体性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23)后来他再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五类,分别是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24)

  近年来,专论群体性事件类型的作品渐多。如,王国勤根据集体行动目标所指向的对象(利益或价值)和与对象的关系(维护或索赔)两个纬度,把集体行动分成四种基本的类型:“维护型利益表达”、“索赔型利益表达”、“维护型价值表达”、“索赔型价值表达”的集体行动。(25)王赐江基于目标诉求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类,即“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26)刘能给出的群体性事件分类框架则包括了如下七个类别:1)直接利益相关的原生型集体维权抗争;2)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泄愤事件;3)地方生态恶化诱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4)行业集体行动和工业集体行动;5)工具性处理“死亡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6)意识形态或动机驱动的群体性事件;7)网络场域中内生的群体性事件。(27)应星也以组织程度和合法性程度对民众抗争行动进行了分类。(28)

  还有学者将群体性事件按其行为方式的激烈程度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以为特征;第二层次是以为特征;第三层次是以阻断交通为特征;第四层次是以党政机关为目标的违法行为为特征。实际上,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也是把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三个层次来分别采取对策的,即和、罢市、为第一层次;以非法集会、,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门,集体堵塞公路、铁路、机场,集体械斗为主要表现形式,以造成严重治安后果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为第二层次;集体打、砸、抢、烧、杀,造成局部社会动荡的第三个层次。(29)在这里,公安机关的分类实际上是以行为的违法程度轻度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为标准,并以此作为回应和处置的依据。管强则将也作为群体性事件,似有不妥,但他却反映了实际工作中的困惑:一些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往往将当做群体性事件来处置,并动辄要求警力前置,让门甚为尴尬。

  笔者以为,面对繁纷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现象,进行类型学处理,为的是在简洁化基础上,深化对事物之间异同特点及其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当然,与自然科学不同,社会科学的类型学处理尽管也强调科学性、客观性,但主观色彩总是难以克服,以致马克斯韦伯提出“理想类型”之说。对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划分也是这样,既要尽量体现事件本身的面貌,但更多的时候却反映了研究者的认知水平和研究目的。本人以为,其分类的标准应当是多元的,即基于研究的目的,进行多元化的分类,这极有助于以不同视角的深化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和研究。如对不同性别之间的群体性事件,目前国内尚少人讨论,但若能对此加以比较分析,则十分有助于我们对不同性别群体的诉求、行动手法和逻辑等问题的认识。

  三是民众诉求的目标范围,以观测其行动和视野的空间性质,如在全球性、全国性、地区性、社区性或个体性等层面问题中的具体定位;

  五是民众行动的目标属性,不仅可观测其工具性取向或价值性取向的变化,更可观测其对政权与体制的离合度。

  上述维度各有其功能和价值,如能在整合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其价值将更为显著。如将后四个维度相结合,即能较为准确地研判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性质和未来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