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6手机网页版登录第一,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从一国范围来讲,要求国内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讲,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完全平等。民族虽然有大有小,有的先进,有的落后,但决不能以此来划分优劣、贵贱。大民族与小民族、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在权利和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平等。就是说,各民族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生活领域实行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要平等。实现各民族权利的平等,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禁止对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和歧视行为。
第三,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不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采取措施,尽最大的努力,来帮助相对后进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真诚地、无私地和长期地帮助原来受压迫的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帮助他们赶上先进民族的发展水平,消灭因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民族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繁荣。
第四,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二者是统一的。各民族在充分行使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义务。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在我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任何民族都没有特权,任何民族的权利也没有被限制;民族平等不仅包括、法律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平等。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民族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全国少数民族应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中国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都提供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少数民族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辨护。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各少数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为照顾少数民族在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国家专门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为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党和政府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要求。刑法专门设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可以进行刑事处罚。为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由本民族成员自己决定,别的民族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能以行政命领强迫改革。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二,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从内容来看,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就实质而言,民族团结是有特定内容的团结,主要是各民族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
第三,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祖国的现代化进程。
第四,反对民族,维护祖国统一。我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祖国的活动。
民族团结,是解决我国的重大原则。加强民族团结,就是要搞好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大力加强“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全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依法保障城市和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权益,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这类矛盾和问题,必须讲原则、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努力把各类突发事件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国际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等旗号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活动,必须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民族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决我国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目前,我国已建立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此外,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截至2009年底,国家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098个民族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的正确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需要;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需要;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搞好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需要;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生活方式,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一个民族某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本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或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与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同时,对于一个民族而言,符合社会进步要求,有利于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应继续保持并发扬;影响或阻碍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应根据本民族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逐步引导进行适当和必要的改革。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