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6网页版在线登录入口m6网页版在线登录入口《四川省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报告制度》《四川省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已经省药监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工作,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或者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有较大社会影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违法案件及案件线索:
第三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报告制度。政策法规处具体承担接收、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工作。
第五条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报告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报告,书面报送。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报告,再补报书面材料。
第七条药品重大复杂案件立案或移送公安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首次报告。
第八条一般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因案情扩大,发现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首次报告M6米乐APP。
符合本制度第二条(八)、(九)、(十)项规定情形之一,且未首次报告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告知期满或听证结束5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报告。
第九条首次报告应填报《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报告表》,报告主要案情和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并附《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第十一条药品重大复杂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在送达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违法事实、主要证据、适用法律、处罚内容等,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药品重大复杂案件作出刑事处罚的,应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3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情况、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
第十三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案情特别重大、时间紧急、需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案件,可在报告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直接报告省药监局。
第十四条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督查督办,对案件调查方向、证据收集、产品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处罚决定等及时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六条省药监局根据案件查处工作需要和有关制度规定,对上报的特殊重大复杂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直接查办或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对瞒报、迟报、漏报药品重大复杂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反响或影响案件查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依法、及时查处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提高执法办案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品重大复杂案件的督办工作。政策法规处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挂牌督办是指省药监局根据药品重大复杂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确定对特殊的重大复杂案件实施特别的指导、协助和监督。
移送公安机关的药品重大复杂案件,可由省公安厅与省药监局联合挂牌督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督办。
(一)省药监局各业务处室、检查分局和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职责范围内的药品重大复杂案件需要省药监局挂牌督办的,应及时填报《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挂牌督办审批表》,经省药监局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挂牌督办案件。
(二)省药监局认为上报的药品重大复杂案件应当挂牌督办的,由政策法规处填报《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挂牌督办审批表》,经省药监局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后,指定为挂牌督办案件。
对督办的案件,可以指定原承办单位承办案件,也可以指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一个或多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案件。
第七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挂牌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在确定挂牌督办案件后,及时制发《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省药监局业务处承办的案件除外),指定2名以上的人员承担具体督办事项。
第八条挂牌督办可采取电话督办、文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约谈督办、通报督办等方式,落实对挂牌督办案件的指导、协助和监督。
专案组负责人原则上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专案组成员名单报省药监局备案。调整主要调查人员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条挂牌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应当每月向省药监局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及时报告;案件进展缓慢、未完成督办工作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挂牌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药监局,关注并报告移送后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挂牌督办案件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督办要求开展查处工作或者未按时上报查处进展报告的,将视情况采取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约谈督办、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加快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认定督办案件符合办结条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报送案件办结报告及《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挂牌督办办结审批表》。
第十五条经审查,符合办结条件的,经省药监局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认定为案件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承办部门;不符合办结条件的,退回承办单位并提出进一步督办要求。
第十六条督办案件的信息发布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公示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省药监局审查同意办结的挂牌督办案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药品重大复杂案件挂牌督办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挂牌督办案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案件调查机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M6米乐APP。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应为自然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药品或者接受药品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涉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等的咨询建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
第四条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通报全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负责管理省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
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投诉举报和省药监局受理的药品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的办理、回复、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办理、举报奖励等工作,按规定向省药监局报告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负责省药监局转办、交办的药品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的办理、回复、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工作。
省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上级转办、交办和省药监局直接收到的药品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的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报告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上报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情况,承担省药监局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药品投诉举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畅通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药品违法行为。
各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对收到的药品投诉,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转交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直接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属于省药监局职责范围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投诉举报中心受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中心对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转交和通过12315平台、12345热线、局长信箱、来信、来访以及上级交办转办、其他单位移交等渠道收到的药品投诉,应当建立登记台账,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员、负责人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经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批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二)法院、仲裁机构、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药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五)未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以及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对投诉批准作出受理决定时,一并确定承办单位。投诉举报中心在告知投诉人受理决定的同时转承办单位办理。
投诉举报中心对受理的通过12315平台、局长信箱、来信、来访等渠道收到的药品投诉,统一通过12315平台进行转办;通过12345热线收到的药品投诉,统一通过12345平台进行转办。
第十二条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和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通过12315平台或者12345平台统一办理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药品投诉。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12315平台或者12345平台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结。
承办单位对12315平台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期满前通过平台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可申请再次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处理投诉,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调解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或者非现场调解的方式进行。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承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中止调解,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承办单位应当制作调解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和存档,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未制作调解书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有应当终止调解情形的终止调解,承办单位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核查时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中心对上级交办转办或者其他单位移交和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转交以及通过12315平台、12345热线、局长信箱、来信、来访等渠道收到的药品举报和咨询建议,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台账;并在收到举报和咨询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签署意见转办,承办单位难以确定或者重要复杂的举报应当报省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后转办。
各处室收到的药品举报,应于当日内转交投诉举报中心;各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对收到的药品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转交投诉举报中心,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属于省药监局职责范围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投诉举报中心。
投诉举报中心、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对省药监局及本单位不具备处理权限的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省药监局与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举报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政策法规处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发生争议的部门协商解决,必要时由局领导出面协调;双方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处理机关。
第二十条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和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承办单位,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药品举报,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12315平台或者12345平台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在该平台上办理并按时办结。
承办单位对12315平台的举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对12345平台的举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期满前通过平台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可申请再次延长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承办单位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或者身份无法确认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和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承办单位,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药品咨询建议,应当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和12345平台要求及时回复和办结。
承办单位对12345平台的网络咨询建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电线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期满前通过平台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和咨询建议的办理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办理或配合的,承办单位或者牵头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办理。
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办理情况,对重要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促办理,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相关单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和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投诉举报和咨询建议办理情况、统计报表等信息定期上报至投诉举报中心。
各单位应当切实规范药品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办理、协调、汇总、分析、反馈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发现薄弱环节,及时进行预警,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有效防范药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中心按月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办理情况和各市(州)上报的投诉举报统计报表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送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对省药监局受理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的受理、办理情况以及市(州)投诉举报工作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对办理不及时、未依法办理、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督办、退回重办;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及时查明原因,实施重点督查督办。
根据工作需要,政策法规处可以对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九条投诉举报中心对投诉举报、咨询建议提出的有关药品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特别是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应当及时送政策法规处报省药监局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投诉举报中心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第三十四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出现拒收推诿、漏办误办、处理超时、多次重复办理、服务态度不好、政策解释不到位、回访不满意、群众诉求解决率低等情形,省药监局根据调查情况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或者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虚假材料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承办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在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受理、办理、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